投稿前那一晚,很多同學會突然卡在同一個問題上:論文里到底哪些地方用過 AI,需要在投稿系統里寫、在致謝里寫、還是在方法部分寫?寫多了怕顯得研究“不原創”,寫少了又擔心被認定為隱瞞。這類猶豫的根源,往往不在于有沒有用過工具,而在于沒有一套穩定的判斷標準:把“用沒用過”這個模糊問題,拆解成“用了哪一級、影響到什么程度、該在哪里說明”三個可回答的具體問題。本文以 ICMJE(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)的立場和 Elsevier 的出版倫理政策為參照,給出一條可以照著走的分級自查路徑。(文中政策要點檢索日期:2026 年 6 月;政策更新頻繁,正式投稿前請以 ICMJE 官網、出版商政策頁和目標期刊最新《作者指南》為準。)

一、先分清規則來源:誰的要求優先

AI 使用披露之所以讓人困惑,是因為同時存在三層規則,約束力從弱到強依次遞進。

第一層:學術共同體的通用立場。 ICMJE 的推薦意見是目前引用最廣的框架,其核心可以概括為三點:AI 工具不能列為作者,也不能承擔作者責任;論文的全部內容由署名作者負責,包括由 AI 輔助生成或修改的部分;作者應當對 AI 的使用保持透明,向期刊說明使用情況。國內多數醫學與生物醫學期刊在制定自身政策時,會明確表示參照 ICMJE 原則。

第二層:出版商的底線政策。 Elsevier 的出版倫理政策強調,通訊作者須確保全體作者審閱并同意最終稿,作者須對論文的原創性與完整性負責。落實到 AI 上,一般理解為:允許使用 AI 進行語言潤色與格式整理,但不接受以 AI 替代研究者的實質工作,例如由工具生成研究結論、解釋數據,或代替作者完成需要專業判斷的環節。這類政策是“底線”,不是“上限”。

第三層:目標期刊的具體規定。 這是效力最高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層。同一出版商旗下不同期刊,對 AI 的容忍度可能差別很大:有的只要求在投稿系統中勾選并簡述用途,有的要求正文中單列聲明,有的則在語言潤色之外一律不接受 AI 參與文本生成。已有作者指南分析指出,即使在充分披露的情況下,某些類型的 AI 輔助寫作仍可能導致稿件被直接拒收。因此自查的第一步是逐字讀完目標期刊的作者指南與 AI 政策頁,而不是只參考母校或師兄師姐的經驗。

三層規則沖突時,遵循“從嚴原則”:期刊要求嚴于出版商,出版商嚴于通用立場,按最嚴的那一條執行。

二、按使用程度分級:四級自查模型

把“我用過 AI 嗎”換成“我在哪一級用過 AI”,判斷就會清晰得多。以下分級依據的是工具輸出對研究判斷的影響程度,而不是使用時長或字數。

級別典型情形是否觸及研究判斷建議自查動作
L0 未使用全部內容由作者獨立完成否確認輸入法聯想、翻譯插件、文獻管理軟件的自動摘要等功能未產生實質內容
L1 語言與格式拼寫語法檢查、語言潤色、參考文獻格式整理、圖表排版否多數期刊允許,但仍應核對術語、數字、單位是否被改動;按期刊要求決定是否聲明
L2 輔助整理用工具概括文獻、生成寫作提綱、把零散筆記整理成段落、為代碼寫注釋部分需要披露;逐條回到原文核對事實與引用,確認提綱未被當作論證結構直接采用
L3 實質參與生成統計或分析代碼、解釋軟件輸出、起草討論段落、生成圖表初稿是明確披露工具、版本、用途與人工復核方式;核對每一步分析可被復現
L4 核心判斷提出研究問題或假設、形成結論、解釋結果含義、判斷研究局限性是,且多數政策不接受轉嫁給工具停止在此環節使用,由作者獨立完成,并確認稿件中該部分不含工具生成內容

需要強調的是,分級不是為了找“最安全的檔位”,而是為了確定兩件事:披露的詳細程度,以及必須保留的證據。L1 的記錄可以簡略到一句話,L4 則需要明確說明工具未參與。

三、投稿前的五項操作清單

1. 建立可追溯的 AI 使用記錄

不要依賴記憶。寫作周期往往橫跨數月,到投稿時很難準確回憶起某一段是潤色還是重寫。建議在項目啟動時就建一張表,隨用隨記:

記錄項填寫示例
工具名稱與版本某對話式模型,具體版本號
使用日期2026-03-12
使用環節討論部分語言潤色/數據清洗腳本調試
輸入內容概要已完成的第 3 段中文草稿
輸出用途僅調整句式與連接詞
人工修改程度逐句核對,刪去 2 處改寫過的專業表述
復核人本人/第二作者

這張表的作用有兩個:寫披露聲明時有據可依;若期刊或編輯事后詢問,可以準確回應。

2. 確認披露寫在哪個位置

不同期刊的披露位置不同,常見有四類:投稿系統中的獨立聲明字段、投稿信(cover letter)、致謝部分、方法部分。有的期刊要求“以上多處同時出現”。自查時按目標期刊指南逐條對照,不要默認“寫在致謝就夠了”——如果系統里有專門的 AI 聲明字段而留空,即使致謝里寫了,仍可能被視為未按規定披露。

3. 把披露語句寫具體

“本文寫作過程中使用了 AI 輔助”這類表述過于籠統,編輯無法據此判斷影響范圍。有效的披露至少包含三要素:工具(名稱與版本)、用途(具體環節)、責任歸屬(作者對內容負全部責任)。可參考這樣的結構:

本文在語言潤色與參考文獻格式整理過程中使用了某生成式 AI 工具(名稱、版本)。該工具未參與研究設計、數據收集與分析、結果解釋及結論形成。全體作者已核對全部內容,并對論文的完整性與準確性負責。

如果確曾在 L2、L3 環節使用,就如實寫明具體環節和人工復核方式,不要用“僅用于語言潤色”覆蓋實際范圍。披露的尺度是準確,不是最小化。

4. 檢查是否越過了不可披露的邊界

有些做法無法通過“寫清楚”來解決,屬于實質違規,自查時必須單列核對:

  • 把 AI 工具列入作者名單,或代替作者簽署作者責任聲明;
  • 讓工具生成參考文獻條目,或引用未經原文核實的文獻;
  • 由工具生成、修改或“美化”研究數據、圖像與統計結果;
  • 把工具輸出直接當作原始資料或研究證據;
  • 在禁止使用 AI 生成文本的期刊投稿時,提交工具生成的段落。

任何一項命中,都應當在投稿前返工,而不是靠披露來修補。

5. 完成作者確認

通訊作者須確保所有署名作者看過并同意最終稿。AI 使用情況也應包含在這一輪確認中:讓每位合著者知道自己負責的部分是否使用過工具、披露語句是否與實際一致。多人合作項目里,披露失實最常見的原因不是故意隱瞞,而是各寫各的、最后沒人統稿。

四、幾個常見誤判

“只用過翻譯,不用披露。” 翻譯工具是否屬于需披露范圍,取決于目標期刊的具體規定,不能一概推定。有些期刊把翻譯列為語言輔助,有些則要求凡是工具參與文本生成都需說明。查指南比憑直覺可靠。

“我把句子改寫過,就不算 AI 生成。” 披露義務指向的是使用行為,而不是最終文本與工具輸出的相似度。改寫不消除披露義務。

“檢測工具沒查出來,應該沒問題。” AI 文本檢測的可靠性目前仍存在明顯爭議,多數出版機構強調的是披露與問責,而不是檢測結果。把“沒被檢測到”當成合規依據,風險方向就錯了。

“引用的文獻我核對過題目。” 核對題目不足以確認文獻存在且內容支持你的表述。AI 生成的文獻條目可能格式規范但來源不存在,必須回到數據庫核對作者、刊名、年份、卷期頁碼與結論。

“寫了披露會影響送審。” 是否影響取決于期刊政策,但隱瞞一旦被發現,性質是誠信問題而非格式問題,后者可補正,前者難以挽回。

五、把自查變成習慣,而不是一次性動作

分級自查的價值不在于投前突擊一遍,而在于把記錄成本壓到日常。一個可行做法是:在項目文件夾里固定放一張使用記錄表,與數據、代碼、稿件版本同處管理;每次使用工具后花半分鐘補一行;投稿前用本文第二節的表格對號入座,確認每一級的記錄都已齊備,再按第三節的五項清單逐條打勾。對課題組而言,還可以在組會模板里加一欄“本階段 AI 使用情況”,讓披露成為集體習慣而非個人負擔。

最后需要重申責任邊界:無論工具多強,署名作者始終是論文的唯一責任主體。AI 能參與句式調整、能輔助整理資料,但不能替你判斷數據說明什么、結論是否成立、局限在哪里。把這幾件事牢牢握在自己手里,披露就不再是負擔,而只是把研究過程如實記錄下來的一個常規步驟。

(本文政策要點檢索日期:2026 年 6 月。ICMJE 推薦意見、Elsevier 出版倫理政策及各期刊作者指南均可能更新,投稿前請核對最新版本原文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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